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天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天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9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63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24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02民初9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2)鲁110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天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