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467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0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102执46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