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财保905号
申请人:河南鑫甲达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鑫甲达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80772.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河南鑫甲达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鑫甲达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80772.6元)。
案件申请费827元由申请人河南鑫甲达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