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10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C座7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雨,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文,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苗苗,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萌阳,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腾力公司的原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一审法院认定***居间服务已完成没有任何事实依据。1.居间成功的标准在《工程居间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却置之不理。依据《工程居间合同》第一条第2款,“居间成功”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腾力公司)与建设单位就涉案项目施工总承包事宜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进场实施并按合同回收全部工程款即视为乙方(***)完成全部居间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甲方未签订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以取得实质性施工权并进场施工及取得工程回款,则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上述条款明确了***提供居间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进场施工、收回全部工程款三个阶段,只有三个阶段的工程逐一完成才是居间成功。2.***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腾力公司仅收到了***转交的一份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的中标通知书,且中标通知书中明确显示“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截至今日腾力公司也未能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没有任何消息,更未进场施工。目前***连约定的居间服务三个阶段的第一阶段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都没有完成,居间服务显然并未完成,一审法院无视合同约定、无视基本事实,竟然认定***居间服务已完成实属枉法裁判!二、一审法院认定腾力公司付款并未超过其应付的付款条件是错误的。《工程居间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本项目完成招投标工作,经正规网站公示通过且乙方协助甲方与建设方签订书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于公示后3个月进场施工,此期间甲方累计支付给乙方30万元”。截止目前腾力公司仅收到中标通知书,***也未协助腾力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书面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未达到支付30万元的条件,此前支付的30万是在***的强烈要求下腾力公司才支付的,但并不意味着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一审法院再次无视合同的约定,认定腾力公司付款达到付款条件是明显错误的。三、腾力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居间费并支付利息。《工程居间合同》第二条第4款约定,如因***协助不到位或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后续腾力公司与建设方的施工承包合同不能签订或签订后项目取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实施,腾力公司有权收回全部已支付给***的居间费用,***应按同期贷款最高利息的2倍支付自收到居间费之日起的利息。因***协助不到位施工承包合同至今不能签订,依据合同约定腾力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居间费并支付利息。四、本案不适用合同中“建设延期推后”的相关条款。《工程居间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如工程不能正常实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60天内不能开工建设,此项目没有终止或取消,只是建设延期推后,腾力公司有权就已支付的居间费向***收取利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施工总承包合同已经签订,但目前腾力公司未能与建设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故该条款现在不能适用。另外,***也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系建设延期推后。五、依据公平原则,腾力公司仅收到***转交的中标通知书,至今已经两年已久,后续没有任何进展,***就已获得30万的巨额居间费,同时***称项目建设延期推后,但至今已过两年,假如再过五年、十年甚至更久,项目未启动,难道***的居间服务就已经完成了吗?30万居间费就不用退了吗?双方的利益明显严重失衡,对腾力公司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腾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本案中***已经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并已经促成了腾力公司与建设单位订立了涉案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腾力公司要求***返还居间报酬及利息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守信及公平原则。一、腾力公司与***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在***的居间之下腾力公司与建设单位已经订立了书面的施工合同,腾力公司已经取得施工承包权2019年7月月份,腾力公司授权陈天山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工程居间合同》,约定***接受腾力公司委托,就新密市人和路等十一条道路施工二标段前期施工谈判、投标、合同签订及后期回款等的事项,利用其自身的优势通过居间,使腾力公司取得二标段的施工总承包权。《工程居间合同》签订后,***严格履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及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可知,2019年7月份,建设单位(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随后2019年7月,在***的居间之下腾力公司向建设单位就涉案项目进行投标为要约,随后在2019年7月26日建设单位在***的居间之下向腾力公司送达了《建设工程中标内容及条件》等中标通知书相关的书面文件系向腾力公司作出了承诺。又根据《民法典》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可知建设单位与腾力公司已就涉案项目施工订立了书面的合同,且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腾力公司已经取得涉案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权。综上,在***的居间行为之下,腾力公司已就案涉项目与建设单位订立了书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严格履约,一审法院认定***已完成中介事宜于法有据。二、原审法院认定腾力公司付款并未超过其应付的付款条件是正确的。《工程居间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本项目完成招标工作,经正规网站公示通过且乙方协助甲方与建设方签订书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于公示后3个月进场施工,此期间甲方累计支付给乙方30万元”。结合本案的全部事实及腾力公司也已自认收到了《中标通知书》,可知,建设单位已经确定了二标段施工人为腾力公司,腾力公司也已经获得了施工总承包权。正是腾力公司基于对***居间成果的认可,所以在此期间腾力公司累计支付给了***30万元的中介费。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腾力公司在***完成了居间成果,取得了施工总承包权利的前提下,累计支付了30万居间费符合事实,于法有据。三、涉案项目并非不能实施,而系建设延期推后尚未实施,且未进场施工的责任不在***,而在建设单位。腾力公司与***应当根据《民法典》及双方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之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与腾力公司双方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明确约定“如本合同不能正常实施,合同签订后60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此项目没有终止或取消,只是建设延期推后,甲方(腾力公司)将按照已支付给方的全部费用,按支付当日向乙方计取利息(月利息1%)直至建立或建设单位签发的正式开工令当日截止,此利息将在后续乙方剩余费用中则减扣除”可知自建设单位于2019年7月26日向腾力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之时,建设方与腾力公司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成立并已生效。根据约定,此后60日内腾力公司未进场开工建设,有权按照已付给***的居间报酬(30万元)按照月利率1%计取利息,而该利息应当在其未支付的剩余居间报酬(24.5万元)中则减扣除,并非是要求***返还居间报酬及利息。合同的签署需遵循意思自治之原则,同时,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也需履行《民法典》第465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当事双方具有严守合同之义务。如若一方任意违背诚实守信,擅自撕毁合同,势必造成社会不守诚信之不良风气。***无意推卸任何义务与责任,但在***严守合同且无过错情形之下,不应承担返还居间报酬及利息的责任,否则,势必助长了违约者不守诚信的气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腾力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居间费30万元及利息32725元(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两倍年利率7.7%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此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9日,原告腾力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新密市人和路、溱洧大街、郑风大道等十一条道路施工二标段前期施工谈判、投标、合同签订及后期回款等,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最终以取得该标段的施工总承包权及按合同回收全部工程款为止。居间成功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兴业路,全场841米,红线宽20米施工总承包事宜,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进场实施并按合同回收全部工程款即视为乙方完成全部居间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甲方未签订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以取得实质性施工权并进场施工及取得工程回款,则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如因乙方协助不到位或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后续甲方与建设方的施工承包合同不能签订或签订合同后项目取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实施,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已支付给乙方的居间费用,并按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或甲方代表实际支付给乙方费用当日起收取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息的2倍计算)。项目居间费总报酬为575000元;本项目完成招标工作,经正规网站公示通过且乙方协助甲方与建设方签订书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于公示后3个月进场施工,此期间甲方累计支付给乙方30万元;待项目建设全部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各项节点,甲方回收本项目全部工程款后,一周内支付剩余款项245000元,已扣除前期代理公司收取的3万元。如工程不能正常实施,合同签订后60天内不能开工建设,此项目没有终止或取消,只是建设延期推后,甲方按照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按支付当日向乙方计取利息(月利息1%)直至监理或建设单位签发的正式开工令当日截止,此利息将在后续乙方的剩余费用中则减扣除。
2019年7月1日,原告腾力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为:胡波系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陈天山为其公司代理人,前来办理新密市人和路、溱洧大街、郑风大道等十一条道路施工二标段工程居间合同签订及代付居间费事宜。
2019年7月12日,陈天山向***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
2019年7月29日,陈天山向***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同日,***出具《收据》两份,载明:兹收到陈天山转款居间服务费(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业路工程)20万元、10万元。
根据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载明:2019年7月26日,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腾力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涉案工程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中标,被告居间服务已完成,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原告付款并未超过其应付的付款条件,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居间费3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91元,由原告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9年7月1日,上诉人腾力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陈天山为其公司代理人,办理新密市人和路、溱洧大街、郑风大道等十一条道路施工二标段工程居间合同签订及代付居间费事宜。2019年7月12日,陈天山向***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2019年7月26日腾力公司中标。2019年7月29日腾力公司与***签订《工程居间合同》,同日,陈天山向***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出具《收据》两份,载明:兹收到陈天山转款居间服务费(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业路工程)20万元、10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说明腾力公司是在确认中标后,签订案涉工程居间合同并支付20万元费用。在招投标中,如果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参与、实施串通投标活动的中介行为时,中介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存在上述情况。根据腾力公司在同一天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的行为,能够说明腾力公司确认达到约定付款条件。本案腾力公司是中标通知确定的中标人,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不能证明不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证明***未提供相应居间服务,腾力公司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腾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91元,由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燕燕
审判员  谢宏勋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