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515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C座7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79076J。
法定代表人:胡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好相,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与被告王好相、河南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