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昂电气有限公司

(2018)沪0116民初1260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12600号
原告:上海皋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博昂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皋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昂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同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皋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