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北利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7703号
原告:成都北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46栋6层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万达晶座A24-2号。
法定代表人:范萍,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北利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30日,原告成都北利成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北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成都北利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