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虹星桥杰星水泥制品厂、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574号
申请人:长兴虹星桥杰星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西南村都家自然村。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都景园1幢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长兴虹星桥杰星水泥制品厂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长兴虹星桥杰星水泥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