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民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826626795。
法定代表人:许承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东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笤溪东路15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065624818C。
法定代表人:沈培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东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杰
审 判 员 李天蔚
审 判 员 朱 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施佳芳
书 记 员 王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