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43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飞,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826626795。
法定代表人:许承文,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自愿庭外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少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键
书 记 员 张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