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6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8266267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王侨骨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南街678弄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61JY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华晨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王侨骨伤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丛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