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49号
申请人: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香林寺村绕城公路与郑密路交叉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街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57594.4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