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男,汉族,1983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乡香林寺村绕城公路与郑密路交叉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90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予采信***的伤残鉴定报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承担2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原审法院判决***误工期38天、护理期38天明显不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审法院判决***工资标准按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标准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鉴定问题。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一方单方委托,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治疗尚未结束,伤情尚未稳定,且未显示案涉司法鉴定进行期间已通知***、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故原审对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对涉及到鉴定方面的损害赔偿问题,***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处理。关于责任划分问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豫A×××**自卸货车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原审综合全案案情酌定***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因***受伤后共住院38天,故原审认定***误工期38天、护理期38天并无不当。关于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无固定收入,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此,原审按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标准计算其工资标准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方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