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1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8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和申请人全部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豫A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