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1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栾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栾刚、郑州郑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8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和申请人全部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栾刚名下豫A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