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3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5号华润中心C2区华润大厦C座1406-2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华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世纪佳园西区1、2、3栋806房。
法定代表人:吴娟。
被申请人:吴娟,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13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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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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