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392号之一
原告: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5号华润中心C2区华润大厦C座1406-2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华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世纪佳园西区1、2、3栋806房。
法定代表人:吴娟。
被告:吴娟,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