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3430号
原告: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5号华润中心C2区华润大厦C座1406-2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华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世纪佳园西区1、2、3栋806房。
法定代表人:吴娟。
被告:吴娟,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庄社区刘家冲中路315号翰悦书香苑5栋602房。
原告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60,000元;2.判令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被告吴娟对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吴娟、案外人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三方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贷款居间服务,贷款金额500万元,居间服务费2%。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对接银行并协助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最终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产生居间费60,000元,但两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居间费,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涉案《三方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合同上披露的丙方: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展路839号华电大厦1803室。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在合同中披露丙方经营地址的,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秦 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莹
书 记 员  朱依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