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392号
申请人: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5号华润中心C2区华润大厦C座1406-2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华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世纪佳园西区1、2、3栋806房。
法定代表人:吴娟。
被申请人:吴娟,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银税之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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