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高坪头社区碑吉边路与***交汇处(中凯建设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世纪佳园西区1、2、3栋806房。 法定代表人:吴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德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雄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3)湘0702民初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雅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南雅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南雅公司注册地址并非实际住所地,仅是南雅公司为满足获取常德项目土地要求,按土地出让方要求必须将公司注册在项目所在地,南雅公司作为中南集团的关联公司,实际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南**营销中心,该地址为南雅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经常经营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雄豪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雄豪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雄豪公司承包南雅公司发包的湖南区域常德市中南春溪集项目1#、2#、3#、6#、9#、10#栋住宅及底商外墙涂料施工程后,向南雅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南雅公司与雄豪公司签订的《湖南区域常德市中南春溪集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载明工程地点为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大道与荷花路交界处西南角,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雄豪公司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南雅公司上诉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晖 审 判 员  聂 敏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书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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