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特31号
申请人:湖南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438号湘腾商业广场3栋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理,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磐固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497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劳动者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上班,劳动者辞职的,应当向新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2018年5月,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万家丽快速路养护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标确定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为中标人,从事万家丽快速路2018—2019年日常养护工资,合同从2018年7月10日开始执行。事后,***被安排到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班,2018年7月10日,***也实际到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班,两个月后,***自动辞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磐固公司安排其到新单位上班,***也实际到岗上班,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向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争议标的远超当地十二个月工资标准,且案情复杂,是系列案,有连锁反应,不适宜做终局裁决。1、本案***仲裁请求赔偿金22699.98元,失业保险金损失7584元,争议金额30283.98元,长沙市十二个月工资为18960元(1580×12个月),故争议金额超过终局裁决标准。2、本案是系列案件,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是六个劳动者同时申请仲裁,在此之前,还有劳动者申请了仲裁,案件在岳麓区法院一审审理中,同样类型的劳动者还有几百人,故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争议标的大,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做的终局裁决有失偏颇。
***答辩称:1、***认为是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既然磐固公司和***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是磐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也是公司的原因导致,所以需要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司法解释4第5条规定,适用的是劳动者有选择的权利,表明劳动者即可以向磐固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没有获得磐固公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后续第3方公司计算连续工龄为由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向磐固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2、仲裁裁决是否是以不是***请求所能够决定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使用标准做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应以裁项的来规定。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497号裁决:一、磐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11349.99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497号裁决认定如下事实:***于2015年9月28日入职磐固公司从事桥梁养护工作。在职期间,磐固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于2018年7月10日因磐固公司未中标而被安排至第三方公司上班。***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783.33元。
本院认为,磐固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因磐固公司的原因终止。磐固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故磐固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其支付***经济补偿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仲裁项确定的数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磐固公司提出的仲裁作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磐固公司提出的要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497号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497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晓震
审判员  李雨佳
审判员  戴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