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214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郑州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西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172526958。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862489121。
主要负责人:胡孝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港港达管道输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沿海路南首(日照港16号门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342E0G。
法定代表人:任守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港港达管道输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慧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