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617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郑州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向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172526958。
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后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红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安 静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