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36号鸿基***4号楼一**8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滴水璋街道竹璋村1号1栋1**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91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911号之三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出票人长沙湘江名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系公司,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条件。二、类似案件不移送集中管辖将不利于背书公司的经营,影响民营经济平稳发展,同时会导致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以维护上诉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向汇票的背书人主张行使追索权。因原审被告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票据背书人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彭 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