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221号
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广场第2栋8021房。
法定代表人:夏娟,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讯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湘0724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2022年9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