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柯莱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财保71号 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广场第2栋8021房。 法定代表人:夏娟,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讯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