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0121民初8265号
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699号联泰时代广场1#商业、写字楼A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广场第2栋8021房。
法定代表人: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附58号3栋204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00000元至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账户名:**,账号:62148379********,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
二、如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项约定,则其还应支付违约金47227.41元,且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就赔偿款200000元及违约金47227.41元(共计247227.41元)一并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收到赔偿款后2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解冻申请书。如因系统原因导致230555103112120210115823233222号汇票无法流转至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诺无偿替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管该汇票,该汇票所有权益归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不得转让、抵押,并且无条件配合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出票人追索等有关事务,如未按约定履行本条义务,造成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法利益受损害的,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另行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四、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2528元,财产保全费1772元,共计4300元,由原告****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写查明的事实与理由。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