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272号
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36号鸿基***4号楼一**80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涵,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广场第2栋8021房。
法定代表人:夏娟。
被申请人: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滴水埠街道竹埠村1号1栋1**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7076.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以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209046020220000150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辉煌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7076.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56元,由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