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4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广场第2栋80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83565858P。
法定代表人:夏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724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4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