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02民初3986号
原告:贺州市旭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太白湖片区太白西路以南乐业路与大兴路交汇处东北角C-04地块嘉年濠庭第3号楼1层03号室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广场第2栋802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贺州市旭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2023年9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旭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计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旭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