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837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中龙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FXMW7F,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华大木材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2483441G,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南小庄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森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7492876W,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一区19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长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龙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森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将被申请人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森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共计25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现因申请人请求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鲁1102民初8837号之一裁定中对被申请人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账号:37×××28)。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