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248344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会,住所地日照。
法定代表人:时强,主任。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东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