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305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中州水务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道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州水务控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胜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