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拱商初字第3670号
原告杭州剑齿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多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春风。
原告杭州剑齿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南京多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0000元,同时支付逾期货款违约金104520元(按日千分之1.5支付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软件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与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签署的《阳光纸业HANA及BI实施项目技术合同书》中的项目建设范围部分,负责‘系统环境搭建’及‘系统加速’,产品内容为SAP-HANA‘系统环境搭建’及‘系统加速’,软件产品名称为剑齿虎商务智能集成分析平台软件V1.0,单价300000元,数量为1,总金额为300000元。合同还对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作了约定。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计90000元。2014年4月16日,该项目完成了上线确认,并由世纪阳光的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之后,原、被告双方进行邮件往来,被告工作人员邵笑向原告发一封邮件,内容是:“我跟公司负责世纪阳光项目的人员沟通过,对于剩余未付的210000元货款,我公司是认可的¨¨¨”嗣后,被告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1000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多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剑齿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0000元。
二、被告南京多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剑齿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南京多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