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4640号
原告:柯莱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剑齿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柯莱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剑齿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莱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莱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郭丁观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田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