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

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03执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46903726。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曾用名***),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
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03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32000元等。因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4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账户存款320.75元,于2020年8月10日冻结,实际冻结112.3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豫R×××××奥迪牌汽车一辆,于2020年4月29日查封,有抵押,系轮候查封(首封案号(2019)豫1303财保104号),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账户存款700.05元,于2020年8月10日提起冻结,至今未反馈。
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证券、保险及其他车辆等财产信息。
三、查询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有3件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其中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强制执行完毕、1件为正在执行;被执行人**有2件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其中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为强制执行完毕。
四、本院通过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阳市××区××号公寓房产一处(建筑面积50.91平方米,房产证号30××78),于2020年,4月23日查封,系轮候查封(首封案号(2018)豫1303民初6558号),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5月25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支付租赁费232000元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伟
代理审判员谭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