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

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03民初7920号
原告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90372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兆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用名***),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男,汉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
原告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屋租金23.2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兴达路的门面房5套、附属房1套出租给二被告经营,承租期限10年。租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十年合计租金58万元,租金一次性交清。但被告至今陆续支付租金仅34.8万元,剩余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起诉数额属实,但是现在经济形势不好,别人也欠我钱,我要账也很急,都住到欠账人家里了,说三个月还给我钱,请被告给予宽限时间。
被告***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互相制约,共同遵守执行。二、乙方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愿意承租甲方坐落在兴达路飞龙电器的门面房五套,附属房壹间,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到2020年7月31日止。三、租金与保证金(以人民币为准)。1、门面房年租金伍万贰仟元整。2、附属房年租金陆千元整。以上十年合计580000元,大写伍拾捌万元整。3、承租期限为10年,租金一次性全额交清;再次续租的租金应提前一个月缴纳,若不按时缴纳,乙方按月租金额的百分之十缴纳违约金。欠款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重新招租。….甲方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印章)。乙方**、**(任小景)2010.8.5”。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租义务,被告至今陆续支付租金34.8万元,剩余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营业执照、户籍信息、收据、门面房租赁合同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房屋,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23.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及时支付租赁费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举证、质证、抗辩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〇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3.2万元。
诉讼费2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