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

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宛民催字第18号
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闪国勇,男,汉族。
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无效的票据号码为10500043/20156254。该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捌月零伍日。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电力物资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南航支行。该汇票系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参与河南电力物资公司投标的保证金,河南电力物资公司将该汇票丢失,汇票金额实际属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所有。本院依法于2013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南航支行的银汇票无效,号码为:10500043/20156254。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