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东方棉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鲍德杰。
被执行人:肖峰。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俊松。
被执行人:潘晓。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方棉业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鲍德杰、肖峰、***、高俊松、潘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63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82672.17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肖峰自2021年5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于2023年5月31日前还清;执行费11227元由被执行人肖峰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柏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