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异15号
案外人:赵自强,男,汉族,居民,户籍住址山东省,现住临沂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77号沿街商业楼20号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潘晓,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在本院执行(2019)鲁119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自强对执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房屋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赵自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赵自强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赵自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练常
审 判 员 刘泽明
审 判 员 徐国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会良
书 记 员 焦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