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异10号
案外人:赵自强,男,汉族,居民,户籍住址山东省苍山县,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77号沿街商业楼20号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潘晓,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在本院执行(2019)鲁119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自强对执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赵自强称,请求依法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1.该房屋系案外人赵自强于2016年10月19日购买,案外人已一次性将房屋总价款72万元付清;2.因案外人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作出的第一、二顺序查封到期后未再续行查封,案外人撤回了异议申请,贵院依据的(2019)鲁1191执886号裁定作出的查封为第二顺序查封,为此,案外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称,案外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案涉房产系案外人所有,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2019年3月13日,本院在执行(2019)鲁1191执40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9)鲁1191执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房屋。2019年12月20日,本院在执行(2019)鲁1191执886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9)鲁1191执886号执行裁定书,亦裁定查封上述案涉房产。因本案查封之前尚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两案查封该房产在先,故本院上述查封依次为第三、四顺序查封。后案外人就该房产查封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上述查封到期后该院未续行查封,本院作出的(2019)鲁1191执40号执行裁定的轮候查封转化为第一顺序的正式查封,本案审查的(2019)鲁1191执886号执行裁定的查封仍为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有别于正式查封,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并不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执行,其所针对的是正式查封。因此,对于轮候查封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裁定驳回。本案中,对案涉房产采取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案外人不能针对该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故对其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赵自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刘练常
审 判 员  徐国安
人民陪审员  姜佰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会良
书 记 员  焦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