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恢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洵,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东方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峰。
被执行人:肖峰。
被执行人: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德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松,经理。
被执行人:高俊松。
被执行人:鲍德杰,。
被执行人:肖红。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方棉业有限公司、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俊松、鲍德杰、肖峰、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5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东方棉业有限公司、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俊松、鲍德杰、肖峰、肖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2625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1102执331号。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达双方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东方棉业有限公司、临沂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俊松、鲍德杰、肖峰、肖红、***(2021)鲁1102执恢2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