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润亚经贸有限公司、某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恢87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润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南枫舍居001幢0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1901981F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77号沿街商业楼20号E座,组织机构代码7628838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字,居民,住日照市济南路277号沿街商业楼20号E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润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96628.38元及利息、***行金、鉴定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11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案号为(2022)鲁1102执恢87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材料,被执行人依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鲁1102执恢8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鲁LN××**号牌车辆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未处理。本案于2023年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日照润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