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0050号
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志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金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中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长城大道973号。
法定代表人:杜汉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以**、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