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1661号
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1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895737591。
法定代表人:林志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金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晖,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诺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1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7BW17R。
法定代表人:张晓航,总经理。
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诺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7月2日,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824.5元,由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梓敬
审 判 员 林斐偲
人民陪审员 刘东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