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5594号
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志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金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晖,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小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