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

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2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90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贷款101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万邦活动房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9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
时间:2018年5月23日
地点:执行庭610
参加人:********
记录:***
**:介绍案情(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方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太、方海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太、方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鼓楼区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19层14H室房产,已被本案查封;有位于平潭县城关海坛东路中段北侧豪香御景花园1幢701室房产,已被本院(2016)闽0102执3432号案件查封;有位于鼓楼区华林路福寿巷19号福圆新村A#楼4I单元(原座落鼓楼区华林路福寿巷福圆新村A座4I单元)房产、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19层14K室房产、鼓楼区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6G室房产,均已被本院(2015)鼓民保字第1117号案件查封;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鼓楼区华林路福寿巷福圆新村A座10#车库、鼓楼区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20层15K室房产、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路239号吉翔双子星大厦2#2204单元房产,均被本院(2017)闽0102执1412号案件查封,待上述房产处置后,本案可以依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太、方海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是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评议。
林志鹏: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