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88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自愿履行94873元,其中申请执行人***支取93625元,转执行费124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20)鲁1102民初527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