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3民初3382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兰州市安宁区人,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415号,社会统一代码:914401017676888755。
法定代表人:魏志刚,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社会统一代码:91620000224332848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认为尚有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当事人信息需要搜集,部分案件材料有待完善,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8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