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泛美实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06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泛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
法定代表人:何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浩斌,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5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广州市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广州市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州市泛美实验室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鹏有
审 判 员  姜莉莎
代理审判员  孙远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范雅丽
书记员张馨尹
附:本裁判所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